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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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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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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家都可能见过或者听说了,但是对于军人,了解知道的人就不是很多,军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离婚也是有规定的。军婚离婚也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但是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军婚的财产分割在法律中也是有规定的,分割的时候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接下来,大家可以随小编一起去看看怎么分割的。

一、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 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3、军人所获住屋补贴的分配

住屋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屋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屋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军队住屋补贴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屋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屋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屋消费的经济补偿。”很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屋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 “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屋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军队人员住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屋资金包括住屋补贴等项目,“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屋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有的人就把“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的规定理解为住屋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军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行住屋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屋。但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军队不需要进行规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军人的住屋补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军人的住屋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军人,二人都有住屋补贴,应根据军队关于住屋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出个人的住屋补贴总额,减去结婚前个人应得的住屋补贴的金额,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适当分割。

4、经济适用住屋的分割

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屋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屋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屋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

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屋。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李某和张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二、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屋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屋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屋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屋,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屋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大家也都有所了解,其实对于军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普通离婚没有太多的差别。都需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对于涉及的军队财产是不参与到财产分割中去的,参与分割的是夫妻关系维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不参与到分割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