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保证书”“道歉书”等。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需要提供更多有利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判决离婚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