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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栏目: 家事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1.02W

一、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二、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之诉的规定是比较多的,法院审查确定婚姻之诉时,在注意认定重婚的行为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区别,无效的情形消失时,应该不受理诉讼申请。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我国的婚姻关系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了相关的婚姻纠纷的时候,要及时的诉诸于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