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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吗? | 合同签订时标的物不存在

栏目: 婚姻家庭法规 / 发布于: / 人气:5.44K

一、合同签订时标的物不存在,合同成立吗?

合同签订时标的物不存在,合同成立吗?

合同签订时标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吗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负担原则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对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陌生的,如果合同要想成立的话,相关合同内容条款必须要具备,比如说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之下,合同就没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