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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责任是怎样的?

栏目: 婚姻家庭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1.95W
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责任是怎样的?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责任是怎样的?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现在适用《民法典》,其中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护人担责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虽然监护人在已尽监护职责时仍需承担责任,但已减轻了其部分责任,则受害人事实上就其所受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因为该条规定而减少了,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自己并无过错却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要求的当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时,加害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完全可以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说法。

如果监护人是替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受害人要求监护人赔偿时就不应再考虑监护人是否已尽监护之责,只需考查被监护人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而因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就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更不合理了。有学者提出,当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时,所承担的是一种“公平责任”。

监护人此时并无过错,但因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由其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符合公平责任的内容。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既然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至少在排除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情况下,我国的并未标新立异,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的,只是补充规定了监护人在已尽监护之责时的公平责任。

所以监护人他之所以是监护人,就是因为他们除了要监护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的财产安全之外,还要监管他们的人身安全,这对他们的监护,除了对他们自身的权益监护之外,还要防止他们对他人造成侵权事故,因为一旦他们对他人造成了侵权,那么这个责任通常都是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