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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栏目: 婚前调查 / 发布于: / 人气:1.59W
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解析: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