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彩礼返还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登记结婚以后要求退还彩礼的,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现实当中,女方拿到彩礼后,通常会用于共同消费,比较用于办理婚宴,蜜月旅行等,因为这些共同开支的项目,离婚时,已经花费的部分,法院通常会考虑离婚原因,过错情况等,对已经花费的部分予以扣除,判决适当返还。并不会一刀切的全部返还。当然,女方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开庭时对方又不认可,那就要吃亏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