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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买卖合同有什么具体的原则?

栏目: 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1.1W

一、缔结买卖合同有什么具体的原则?

缔结买卖合同有什么具体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最高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缔结买卖合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的,同时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最高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