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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风险点有哪些?

栏目: 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1.17W

一、行纪合同风险点有哪些?

行纪合同风险点有哪些?

1.有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自己作为合同相对人,从而完成行纪事务,被称为自我交易。行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在订立行纪合同时,需要对此加以防范。

2.行纪人可能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委托物交第三人保管,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例如,行纪人将委托物移交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保管,使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

3.现实中常出现委托人外出时,行纪人以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为借口,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低价出售商品,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所以,在签订行纪合同中,要针对这种风险作出约定。

二、行纪合同的后果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那么除了知道行纪风险合同的风险点外,还要知道如果行纪人因保管不善导致委托物的损坏或者灭失,那么行纪人需要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如果行纪人收到委托物时委托物有损坏的,而行纪人没有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了委托物或者没有妥善处理委托物的,导致委托物损坏的,都需要对委托人进行赔偿等等这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