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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栏目: 合同订立 / 发布于: / 人气:1.69W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了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分为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比如,标的物为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比如约定合同签订后3个月后所有权发生转移,第三种情况,所有权保留买卖。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一律以交付为准。交付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既要有客观上占有的转移,又要有主观上转移占有的意思,具体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五种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