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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栏目: 合同订立 / 发布于: / 人气:1.31W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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