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