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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栏目: 破产清算 / 发布于: / 人气:3.04W

要宣告公司破产的前提是因欠债达到了上限,不能再继续运营等情况下,由当事人向相关法院提出的,并且宣告破产,这时如果在申请破产时,被法院驳回,该怎么办呢?那么大家知道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吗?接下来,请跟随本站的小编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一、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法的相关条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各项的审查发现破产申请有不符合相关情形的,比如债务人没有达到相应的不可以清偿期限的债务,并且因资金不足有明显的不能清偿债务能力的界限时,是会被法院驳回申请的。以上的内容是本站的小编就破产申请被驳回的问题为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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