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是:一、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二、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三、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四、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五、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