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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设立条件

栏目: 经营管理 / 发布于: / 人气:1.63W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综上所诉,在成立私募基金时,您必须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拥有一定程度的行业资质,根据不同标准成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殊属性,本站小编建议您在成立私募基金前查阅更多关于私募基金的详细内容。如果您还需要了解私募基金设立条件其他法律知识,也可以咨询本站网站的律师。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