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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栏目: 经营管理 / 发布于: / 人气:3.12W

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屋;
2、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屋;
3、以自有房屋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屋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屋(如动迁投资代建、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4、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
5、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屋(其开发单位须同中心签订个人住屋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
提示:豪华住屋(别墅)、公建房、商住两用房不予贷款。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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