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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人寿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栏目: 经营管理 / 发布于: / 人气:2.8W

为了减少在风险来临时自己的经济分担,公民一般会购买各类保险,鉴于此,各类保险公司也便应运而生,为了规范各类保险公司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各项法律规范,对人寿保险公司的职责进行的规定,不同领的保险公司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公司法规定人寿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人寿保险的分类有哪些?

一、公司法对人寿保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1、定期人寿

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2、终身人寿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受益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3、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4、生死两全

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

5、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即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

人寿保险还应该包括健康险,健康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

其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其他损失。

其中,疾病保险中最重要的是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 重疾险一般采用提前给付方式进行理赔,即被保人一经确诊罹患保险合同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立即给予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不存在实报实销情况。

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6、巨灾保障

巨灾成为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灾难保障也成为了人寿保险新的关注焦点。市场上很多寿险产品都将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巨灾涵盖在保障范围之内,专门的“巨灾险”寿险产品比较罕见,而较常见的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给予双重保障。

不过,类似暴乱及核爆炸(核辐射)等情况,不同于自然灾害,一般不在寿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个别设置有地震免责条款的险种,比如健康险,也可以通过购买附加地震险的方式,增加地震保障责任。

面对巨灾风险,首先我们需要做的应该是风险排查,整理一下现有保单,充分了解自己已经拥有的保障,尤其是了解地震,海啸,泥石流,暴雪等巨灾风险是否已经被涵盖,是否存在缺口。应针对保障缺口进行补充,让自己的保障更为全面和充足。

在针对性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的保险利益和责任免除,了解清楚了这两项内容,才能使购买的保险产品成为实实在在的保障。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规定人寿保险的分类是比较繁杂的,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长短为标的一种保险,只有保险人特定时间段内生存或者死亡,保险公司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费用,养老保险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人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