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其一、如果接受转让的公司还是沿用原来的公司名称,公司转让之后应当立马移交公章;其二、如果接受转让的公司没有沿用原来的公司名称,则不用移交公章。《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