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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质押股权担保债权

栏目: 股权 / 发布于: / 人气:3.21W
如何实现质押股权担保债权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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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可以怎么实现



    一、担保债权可以怎么实现



    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担保法》第33条 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七、代位权



    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很多情况下,大多的企业会对不良债权的回收感到头痛,所以如果要担保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需要在合同有法律保证有效的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是仲裁,争取尽快的债权有效担保,这样便作为了最终实现债权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