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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入股和个人入股

栏目: 合伙联营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07W
合伙公司入股和个人入股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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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股和个人入股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入股程序不同:个人入股程序相对简单,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复杂一点。
2、收入分红不同:个人入股分红属于个人,公司入股属于公司。
3、承担责任不同:个人入股由个人承担责任。公司入股则由公司整体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