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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送达和签收

栏目: 调解谈判 / 发布于: / 人气:2.87W
调解书送达和签收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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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否可以邮寄送达,由代收人签收?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收,才能产生调解书的效力。如果不是当事人本人签收的话,调解书是不生效的。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到场,那么由具有特别授权的被委托人签收调解书,也具有同样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对调解结果反悔;如果一方反悔的,说明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所以,对于没有签收的调解书,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因此,调解书是不能由他人代为签收的,也不能适应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送达方式。  但是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符合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因为不需要出具调解书,所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