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廉租住屋保障办法》第九条 取得城镇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廉租住屋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三)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 (四)家庭人均住屋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屋困难家庭范围。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三)、(四)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