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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廉租房如何处理

栏目: 房屋租赁 / 发布于: / 人气:1.55W

根据我国《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屋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屋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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