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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栏目: 房屋租赁 / 发布于: / 人气:3.05W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屋。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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