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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付日期可能有什么陷阱

栏目: 房屋买卖 / 发布于: / 人气:1.84W

购房交付日期可能有什么陷阱

签购房合同时,在“交付日期”这一款,您可得留点神,一般来讲,交付的时间、方式越具体越好。那么,在实践中,有关购房交付日期可能有什么陷阱呢?而为了避开这些购房陷阱,我们在购房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本站小编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购房交付日期可能有什么陷阱

几种常见的“陷阱”如下:

1、开发商末获产权证,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注明“交付日期”。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资格,怎么能谈得上交付日期,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也随时会引起争议。

2、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如果客户拿到钥匙,却不能入住,且无产权合法证明,交付日期则成为开发商缩短商品房保修日期的借口。

3、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标准不清来拖延交房。

如交付可以理解为现房交付,也可理解为产权证交付,所以购房户在合同中应明确是现房交付,还是产权证交付。

4、“入伙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

开发商在客户付清款后,给客户开出移交证明,也就是入伙通知单之类的文件,这种通知书交付给客户,在未经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视为已按交付日期交付。

二、购房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如下:

1、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为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融资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售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此抵押情况,这将对购房人构成法律障碍,影响购房人的顺利购房。

2、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1)开发许可手续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所购房屋产权是否有保障,所以至关重要。

商品房开发的法定手续(许可程序)包括:立项批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对于开发手续,应特别注意各许可证件中的开发主体名称、开发土地用途、开发土地范围等必须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应特别关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2)注意查看卖方的“一照”、“ 两书”、“五证”

3、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大多购房者购房需要贷款。因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最好能够熟悉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从而使贷款的申请能够顺利被批准。

(1)一般来说,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税单、其他拥有的不动产证明,或者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可以帮助买方贷到希望的数额。

(2)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同样需要把好贷款关,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贷款承诺。

4、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确定合同就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发生纠纷时,便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2)现实交易中,开发商往往以格式合同为房管部门拟定,不能修改为理由将其单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强加给购房者接受。要明确一点,正式签订)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5、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额都不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6、合同附件须重视。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面积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

可见,这些附件内容都是极其重要的。购房者不但要认真谨慎对待合同主文,对合同的附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7、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8、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站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同时,在实践中,购房者对房屋的价款要尽量在产权过户之后再交付,必要时可以以提存的方式办理房屋价款的给付,以确保交易安全。如果上述注意事项您都做到了但仍然没能避免纠纷的发生,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