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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栏目: 房屋买卖 / 发布于: / 人气:4.12K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屋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由于是新税种,很多人不甚明晰,不禁有个人住屋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疑问。那么下面就和小编一起阅读文章来了解一下。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一、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屋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屋。高档住屋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屋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屋。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屋。

新购住屋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屋(包括新建商品住屋和存量住屋)。新建商品住屋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屋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屋、多套普通住屋,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的征税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屋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屋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屋,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屋,税率为0.5%。

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屋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屋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屋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屋,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屋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屋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屋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五、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的规定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屋,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屋,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