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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民事诉讼法

栏目: 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2.09W
民事诉讼法 级别管辖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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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级别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