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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所在地管辖的规定

栏目: 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2.08W
离婚诉讼原告所在地管辖的规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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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什么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