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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夫妇诉请撤销赠房协议 | 儿子未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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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赠与协议应撤销,拆迁补偿款要退还

儿子未尽赡养义务,八旬夫妇诉请撤销赠房协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林姗

洪某和老伴均年过八旬,本应颐养天年却因为6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被亲生儿子强某告上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赠与协议纠纷案,判决原告及反诉被告强某返还洪某夫妇拆迁补偿款23万元。近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洪某夫妇育有五子,2010年,夫妇俩通过公证方式与三子强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某城中村的一处房产赠与强某,并约定该房屋如遇拆迁应得的补偿安置钱物(安置房)亦全部归强某所有。2020年,强某受赠房屋被征收并拆除,洪某夫妇获得了该处房产83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房则由强某取得。2021年4月,洪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23万元给了强某,剩余60万元未支付。

原告强某诉称,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之前约定将这房子的产权及权益全部都赠与自己,现在房子征收补偿款共计83万元,却只支付了23万元,父母应依约向其支付剩余的60万元拆迁补偿款。

被告洪某夫妇辩称,夫妇二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赠与协议》的,这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愿;且强某自打分家之后就不与他们夫妇二人来往,从未支付过任何生活费或医药费,甚至住院期间都不曾电话问候或到医院探望,可以说强某对父母二人既没有精神上的慰藉,也没有金钱上的付出,对父母未尽扶养义务,依法应撤销赠与。

洪某夫妇遂在本案中向法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上述《赠与协议》,并要求强某返还此前支付的拆迁补偿款23万元。

强某不同意全部反诉请求,表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是赡养义务而不是扶养义务,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条件并不包括当事人未尽赡养义务,况且洪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其未尽赡养义务。同时,洪某夫妇行使撤销权也早已经过了撤销权行使最长的五年除斥期间。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洪某夫妇在已将拆迁补偿款中的23万元支付给儿子强某,且将市场价值数百万元的拆迁安置房赠与强某的情况下,倘若其恰当履行了赡养义务,父母亲不至于反诉主张撤销赠与。但强某不顾父母已是耄耋之年,因剩余60万元拆迁补偿款将父母诉至法院,使其承受本不该有的精神烦恼,显然不能认定其已充分履行了对父母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因此洪某夫妇依法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此外,因为强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不宜认定本案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

综上,湖里区法院判决驳回强某的诉讼请求,撤销洪某夫妇与强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强某返还洪某夫妇拆迁补偿款23万元。一审判决后强某提出上诉,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