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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据》没了,官司赢了 | 百战经典之57:

栏目: 律师文集 / 发布于: / 人气:1.1W

                        -一起施工合同保证金纠纷案

百战经典之57:  《收据》没了,官司赢了

交了10万工程施工保证金,却发现工程根本不存在,要求退钱却发现保证金的《收条》丢失了,是不是很痛苦?是不是很无奈?近日,我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省南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刘某施工保证金10万元

“收据”是施工合同纠纷中重要的书证,一旦该证据缺失会给工程款的结算带来巨大的障碍和困难,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诉讼的失败。

北京的吴先生常年在山东从事建筑监理工作,在鲁西南建筑业界人脉很广。20185月其朋友刘某从某省南建公司分包了一个位于山东济南市郊区的康养类小区建设施工项目,分包该项目的前提条件是向该公司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刘某在缴纳了4万元后无力缴纳后续的6万元,根据刘某和南建公司协议约定:如刘某在30天内不能缴齐10万元保证金,原缴纳的4万元南建公司将予以没收。于是刘某找到吴先生,希望他能出资6万元接下这工程。吴先生经考察感觉工程前景不错,有利可图,就筹资6万元和刘某一起到江苏某建公司缴纳了保证金。某省南建公司只收现金不要银行转账(该公司账号早已被查封)。在收到保证金后某省南建公司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变更为吴某。

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经过数次推迟,到2019年初仍未动工,经查涉案工程根本就不存在。于是吴先生多次找某省南建公司要求解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退还10万元保证金,但在交涉过程中吴先生不慎将6万元的收据丢失,另外4万元的收据也一直由刘某保管,并且刘某也拒不配合。本来一起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的合同纠纷案件,因主要证据的缺失而变得复杂起来,吴先生也偿试着起诉过两次,但某省南建公司所在地的某县法院以不属于自己管辖和没有证据为由拒不立案。在万般无耐的情况下,吴先生从北京慕名来到河南,找到以代理建筑工程类合同纠纷案件见长的李政律师。

施工合同纠纷第一难就是确认管辖法院难,在代理该案后,经分析首先判定,应该向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山东济南市济阳区法院,而不是向江苏某建公司所在地的江苏某县法院起诉。因为虽然该工程并不存在,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条之规定,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随我们决定向山东济南市济阳区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并经多次交涉最终得以立案。

因原告吴某主要证据(某省南建公司出具的面额6万元的保证金收据)丢失,吴某手头仅有该《收据》的复印件,我们决定把刘某和该工程另外一个中介人A一并起诉列为共同被告,以期通过刘某在庭审时举证其保管的4万元收据,并让合同签订中介人和经历人A在法庭陈述还原案件事实。

在庭审中的举证阶段,我们尽量避开证据核实一项,让某省南建公司代理律师通过答辩和陈述,先承认了收取原告保证金的事实和金额,进而为构成自认打下坚实证据基础。在三被告答辩阶段,我又引导刘某向法庭出示了其手头掌握的4万元的收据,这样通过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和其他被告的旁证基本锁定的案件事实,虽然某省南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最后意识到了这一点,要求核实证据原件,并企图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但此时庭审的举证、质证已基本完成,最终法院以被告自认为由认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支持了吴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省南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返还吴某施工保证金10万元。

虽然国家法规明令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让实际施工人垫资建设,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工程项目的稀缺性,在国内建筑市场上向施工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已是常态,不少建筑企业和建筑工程中介人打着分包工程旗号,骗取多家有承包意向施工人的保证金,因此而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实际上这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此案也再次给工程承包人提了个醒,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一下要聘请律师做好商务调查:查请发包公司的信誉;查清楚项目的基本情况。对于缺乏诚信的公司、对于手续不全、没有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利润率再高也不参与。如果交纳了施工保证金,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合同、收据、银行转款记录等凭证,以便在产生纠纷时证明相关债权事实。本案虽然通过证据规则的洽当运用打赢了官司,但不是每个债权人都能遇到李律师,也不是每个债权人都能有这么好的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