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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判! | 扬州律师丨下班后不能认定工伤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7.27K


扬州律师丨下班后不能认定工伤?法院改判!

近日,广州“一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引发热议。

我们先回顾一下案情:

2020年石某下班回家后,并没有结束一天的工作,接到还在上班的同事关于工作事项的联系时,石某选择了在家线上办公,但在此过程中,石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石某妻子因给石某申请认定工伤被拒,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官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石某妻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

法院二审认为,石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所以可以将下班微信沟通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故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要素。

既然单位享受了职工下班后依旧为单位提供劳动的“福利”,也应当为此承担发生工伤事故之类的风险。

科技在发展,疫情还在持续,未来很可能实现劳动者与单位“不接触”式办公。此案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条文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让法条的适用更加符合法理、人情。

关于此案,大家有什么想法?分享在评论区!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内容由首维律师团队提供,若您案情紧急,建议您联系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