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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怎么赔偿? | 小孩在学校受伤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2.18W

案例简介

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怎么赔偿?

 

周某与林某均系某幼儿园的学生。2020年5月9日上午8时许,林某与周某入园后在校园玩耍时,林某拿呼啦圈套在周某身上想跟其一起玩,周某先是蹲着后又想站起来,双方用力不一,致周某向后摔倒在地,头部着地。周某当时即大哭不止,上午9时许即出现高烧迹象(入园时体温正常)。其父母在当日12时许才接到班级老师电话称孩子出现问题,家长随即将周某带至医院诊察此后周某父母作为周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林父、林母、幼儿园共同赔偿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周某就医的原因系摔倒并伴有发烧症状,摔倒的直接原因虽系林某引起,但被告幼儿园作为专业的幼儿保育机构,在分发玩具并照管幼儿活动时未尽注意义务,并且在周某摔倒撞头后,甚至出现发烧症状时,都未及时将周某送医查看并通知家长,此后的沟通协调等后续处置工作更相对滞后,可见被告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其应承担的管理职责。本院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伤害结果及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林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幼儿园承担80%的责任。因被告林某在事发时系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林父、林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周某12万余元,林某父母赔偿周某3万余元。

 

律师说法

 

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小孩年龄、受伤原因、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来说:

1、《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在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一条文通俗的理解是:8周岁以下的小朋友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的,学校一般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用承担法律责任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们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的,如果家长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家长没有证据或者证明不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学校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2、受伤原因不同,赔偿责任人不同。

如果小孩在学校是自身原因受伤,那么需要结合本文第一条中小孩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等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小孩在学校是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比如其他学生、家长、校外人员等)侵权导致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人是侵权人或侵权人的监护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侵权人或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力赔偿后,学校在侵权人或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赔偿范围内进行补充赔偿,学校向伤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或其监护人追偿其代付的费用。


   3、关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审查学校是否做到: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制定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妥善处置儿童伤害事故等方面,综合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总之,学校应当恪尽职守、负责教育、妥善管理,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切勿让祖国的花朵提前凋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