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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应该选择主动维权 | 面对征收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1.99W

很多被征收人在进行征收维权时都有一个认知误区,那就是:维权,需要等到事发之后在进行。换句话说就是我们老百姓在征收过程中根本说不上话,等着对征收方给我们的征收补偿不满意了再进行维权。这种想法主要源自大家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

面对征收,被征收人应该选择主动维权

从昌运律师多年代理案件的经验上来看,有上述这种想法的被征收人并不在少数。事实上,在向昌运律师咨询的被征收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人直到看到征收补偿协议上的数额不对才想起咨询律师依法维权。此时再依法进行维权,很可能出现因超过维权时限导致维权效果不佳的情况出现。

所以,在面对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进行维权,尽早的咨询专业的征收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应该如何主动进行维权收集信息这一点,在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明确指出,即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很多参与和救济的权利。因此只要我们了解并积极运用这些权利,就会离合理的征收补偿更近一步。

在征收前期,我们应该做到什么?

首先,在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阶段,被征收人要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听证会。

具体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其次,在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有知情权和救济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房屋征收评估阶段,我们能做什么?

房屋征收评估是指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征收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这一程序。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参与选择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是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视为违法

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由此可见,无论采取协商还是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被征收人都有权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对评估结果不满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上述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在征收补偿阶段,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双方对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务必及时诉诸法律救济。具体而言:

(1)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