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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 干货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5.29K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如果确定是医院责任的,那么医院都是要进行赔偿的。

干货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但是,也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到底是要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还是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间来进行计算,不是很清楚!

那么,实践中,到底是按哪一个来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原因呢?

第一,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是指向未来,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间来进行计算,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合理。

第二,如果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较低统计指标,计算损害赔偿额,犹如“刻舟求剑”,受害人难免会因物价指数上涨,而有蒙受赔偿“缩水”的意味;赔偿义务人则会因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拖延赔偿,而获取不当的期限利益。如果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公正补偿。

第三,赔偿以损害事实的确定为基础,而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以此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也有法理依据。

所以说,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是平衡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的利益,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