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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父母有出资,但未约定出资性质,是否属于共同买房如何认定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2.78W


购房时父母有出资,但未约定出资性质,是否属于共同买房如何认定

原告诉称

周某文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给周某旭,要求周某旭支付房屋现值一半的折价款。

周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用由周某旭承担。

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周某旭高某共同贷款购买,有一份共同还款合同某银行个人信贷中心处,可以对此予以证明,故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屋的贷款手续。周某旭当时刚从学校毕业不久,工作还不稳定,并没有独立购买该房屋的能力。我家也没有能力出借2万元,更谈不上赠与。

周某旭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文的上诉意见。

 

法院查明

周某文与案外人高某系再婚夫妻,于1985年9月登记结婚周某旭高某与前夫所生之女。高某2016年8月6日去世。

2003年12月5日,周某旭(买受人)与北京S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周某旭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26483元,买受人于2003年11月30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万元,于2003年12月5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26483元,于2004年1月5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18万元。2003年12月25日,周某旭某银行贷款18万元用于偿还房款。2010年6月8日,周某旭还清贷款注销抵押。

2005年1月,涉案房屋交付,周某旭入住涉案房屋。2005年9月起,涉案房屋出租至今。涉案房屋于2005年12月21日登记在周某旭名下。

2018年6月,周某文周某旭起诉至该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周某文所有,后周某文撤诉。

庭审中,周某文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均是由其与高某共同出资,涉案房屋的贷款系由房屋租金偿还,故其与高某对于涉案房屋应享有权益,要求分得房屋一半的折价款。为此,周某文提交了:1.高某的记账单,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系来源于一张整存整取的定期存单。周某旭认可该记账单,但称上面记载的款项用于购买其他的房屋。2.周某旭亲属的证人证言,内容为高某记账中的定期存单在2003年8月期间转让给了证人,其二人给了高某5万元。周某旭认可该存单转,但称转让的时间是2002年8月。

周某旭称涉案房屋首付款中有2万元是周某文高某赠与其用于购房,且该2万元已于2008年12月份偿还了,房屋贷款系其自行偿还。为此,周某旭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还贷的情况,以及周某旭舅妈的证人证言,证明高某记账单中的定期存单于2002年8月转让完毕,获得现金5万元,系为购买房山区的房屋。周某文对于周某旭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该5万元系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周某文通过与案外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该物权登记合法有效,周某旭应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周某文主张其与高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资,故其应当享有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对此周某旭不予认可,周某文亦未就其出资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其中周某旭认可有2万元首付款系来源于周某文高某的赠与,结合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自购房以来至今周某文高某均未就此提出过主张的情况,认可周某旭关于该2万元性质的意见。故周某文依据其对涉案房屋出资而要求分得涉案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周某文申请法院调取某银行个人信贷中心处有关本案涉案房屋的全部贷款手续,用以证明涉案房屋实际不是周某旭购买,周某旭没有出资。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综合本案双方的诉辩称主张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旭;购买涉案房屋时是周某旭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房屋贷款的借款人亦是周某旭,故周某旭应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周某文虽主张其与高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出资,但结合本案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交付后周某旭入住屋屋,以及自购房以来至起诉前周某文高某均未就此提出过主张等实际情况,难以认定高某周某文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也难以认定周某文高某对涉案房屋的出资系借款而非对子女的赠与。另外,周某文主张当时只是借用周某旭的名义购买房屋,但周某文对此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有关借名买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