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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的? | 外嫁女就不能得到征地补偿了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2.48W

在以前,农村“重男轻女”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也出现了一句有句老话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外嫁女就不能得到征地补偿了,谁说的?

现如今整个社会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的原则,女人也是传后人,也可以享受相关的福利权益。但由于之前的观念差别,“外嫁女”一直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这一点在农村更为突出。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有没有补偿、应不应该给予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实践中,时常有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认为已经嫁出去的女性不应该得到相关的征地补偿,且其也不属于补偿对象。那么外嫁女是否有权得到征收补偿呢?

关于“外嫁女”受到不平待遇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这个问题。

正常来讲,一个人要有得到农村征地补偿的资格,那么他必须是当地村集体的一员才行。现在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然而,当下中国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对于现在的农村而言,年轻人外出务工普遍,农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壮年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已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在逢年过节才回家小住一段时间。

因此,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不够准确。

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数量增多,农村的婚嫁风俗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嫁女、入赘这些界限越来越模糊。

两家孩子结婚之后属于嫁女呢,还是招女婿呢?这个已经很难界定,小两口结婚后住女方,还是住男方?又抑或两边都不住,在城里买房住,已是人们的自由选择。

基于以上两点,农村女子结婚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户口在三种不同情况下的补偿规定

1、嫁入非农户口。外嫁女嫁入夫家后,若没有将户口迁出,那么还是享有原户籍集体土地权益,当原集体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应包含此外嫁女。如果户口已迁出,则没有资格。

2、嫁入农村户口。外嫁女嫁入农村夫家后,会随丈夫一同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论是否迁户口,都会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娘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因此新迁入的集体组织遇上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应包含此外嫁女。

3、丧偶或离婚。那么外嫁女的户口将迁回原籍,且在其它地区不再享有相关的权益,如果户口已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外嫁女。

综上所述,农村女在外嫁时,未将户口迁出原籍,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此时,可认定该外嫁女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当将外嫁女纳入安置农业人口,与其他被征地农民享有同等安置政策。

同时,若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且与其他地方不再具有相关利益联系时,应当将其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与其他被征地人享有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可知,“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因而外嫁女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向村委会要求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此外,外嫁女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因此,当外嫁女遇到征地拆迁时,若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嫁为由不给补偿款,外嫁女可根据上述内容判断自己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符合,则判定集体经济组织不给自己补偿款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