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计算方法 |
备注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原工资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月系数(十级到一级月系数:7、9、11、13、16、18、21、23、25、27个月)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到十级) | 十级3万元,九级5万元,八级8万元,七级12万元,六级16万元,五级20万元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到十级) | 十级1.5万元,九级2.5万元,八级3.5万元,七级4.5万元,六级8.5万元,五级9.5万元 | 由公司支付 |
伤残津贴(一到四级) | 四级:本人工资的75%,三级:本人工资的8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一级:本人工资的90%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医疗费、辅助器械费 | 实际发生 | 注意保留医疗资料:病历、发票、住院小结、出院记录、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等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天30-50元 | 住院期间 |
交通费、食宿费 |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江苏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江苏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江苏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丧葬补助金 | 江苏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 |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因用人单位过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因工死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