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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被判少分财产 | 案例: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3.26W

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最终被判少分财产

案例: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最终被判少分财产

孟甲与孟乙是校园恋爱,毕业后登记结婚,婚后孟甲进入孟乙父亲创办公司做财务工作,工资一直按最低工资发放。因平日家中所有开销都是孟乙父母承担,所以孟甲对工资没有任何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任何掌管概念。婚后生育一女,孟甲便在家看护孩子。后孟甲、孟乙因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生活,女儿随孟甲在娘家生活。20**年,孟甲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归孟甲。孟乙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孟甲提交证据证明两套房产、两辆汽车均于婚后购买,登记在孟乙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孟乙提交证据证明,一套全款房产是开发商与孟乙母亲签订的购房合同,另一套房产是孟乙父亲出钱购买并偿还贷款,登记在孟乙名下,并提供了部分银行流水。孟乙欲证明两套房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可车辆分割。

根据孟乙提交的证据,孟甲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同时庭审举证时,代理律师从全款房产的签订时间、付款时间、款项来源、开发商证明、物业公司证明、装修情况、原合同与现合同签订时屋价差额、门牌证等证据综合说明了全款购置房产属于孟甲、孟乙婚后个人财产;贷款房产从贷款合同的签订、月供账户还款流水、存款凭证等综合证明房产属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同时对于被告证据质证了其存在的多处不合理之处,对于证人的利害关系及证言不合理之处提出异议。孟乙的证据恰好说明了其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代理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认为:孟甲、孟乙婚后购买房产两套:一套全款以孟乙名义购买,在孟甲起诉后一个月内,孟乙将该房产的购房合同更名至孟乙母亲名下,对于孟乙抗辩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予采信,并考虑到孟乙在诉讼过程中将房产合同更名至其母亲名下,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酌定孟甲分得涉案房产60%的份额,孟乙分得40%份额;另一套以孟乙名义按揭贷款购买,该房产备案登记在孟乙名下,孟乙出具证明该房产首付及贷款证明均是其父支付,最终根据当时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该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因孟甲未对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申请鉴定,未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由孟乙在判决生效后向孟甲支付两套房产的折价补偿款。各自名下车辆由各自所有。孩子归孟甲,孟乙支付抚养费。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在《婚姻法》中也有相同表述。尤其注意的是该条款保护的是婚姻中对财产不享有主动权的一方。当然如果在想离婚时,越全面了解家庭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在离婚案件中越能享有主动权。有时哪怕一条银行转账流水或者一条微信聊天记录都可能使案件发生颠覆性变化。如果在此时拥有专业律师的帮助,更能使得您增加致胜砝码。即便在离婚后才发现被对方隐匿的财产,在知道后三年内虽仍可以起诉主张分割,但是时间的久远可能增加举证的难度,进而增加案件胜诉难度。

本案孟甲即是在离婚前将购房合同、行车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了取证,才使得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不至于被动的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也正是因为孟甲自己留存了证据,才能知道对方提供的哪些证据是伪造的,大概什么时间伪造,进而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证实己方猜测,最终使得法院支付了对方转移财产的认定,在分割财产时做到了多分。

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而不是以增加虚假债务或制造虚假证据就能起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有时弄巧成拙,不仅自己财产分割可能少分,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司法惩戒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切记不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