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看第三代新型毒品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 | 结合《人民法院报》文章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2.16W

毒品案件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严打对象,客观来说,对于毒品案件主观故意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实际是比一般案件的标准要低些。但随着毒品样式的发展,第三代新型毒品,很多是日常消费品形式存在,如电子烟油、饮料、糖果、保健品等等,其中添加了少量的被视为毒品的管制品,但相关行为人辩解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毒品,继而否认其行为构成相关毒品犯罪

结合《人民法院报》文章,看第三代新型毒品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

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检索相关检察文书、裁判文书,也确有部分案件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不予起诉的。如笔者曾办理过涉γ-羟基丁酸饮料的新型毒品案件,笔者在某文书查询平台检索相关文书时,以“羟基丁酸”为关键词,共有126篇检察文书(主要是指控涉毒罪名,少部分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名),其中9件是不起诉决定书(其中6件是涉毒罪名),均是认为公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笔者再以其他新型毒品名称检索案例时,亦同样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的,就不一一列举。

笔者认为,此类涉第三代新型毒品的案件,包装为消费品存在,对于普通民众确实有很大的迷惑性,确实有部分人员并未意识到其中添加了“毒品”成分,其主观故意上并没有走私、运输、贩卖或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故意。

笔者认为,第三代新型毒品具有纯度低、迷惑性强等特征,行为人辩解不知道是毒品时,可以从采购过程、物品包装、销售过错、交易言语、查获细节、被告人有无特殊经历或技能、消费群体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