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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误工损失如何最大化?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1.02W

一、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误工损失如何最大化?

20191220日,周X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击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致使该车黄X受伤。经查,黄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行车时未戴头盔,最终经交通大队认定,周X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X负次要责任。

肇事方周X系某物流公司的雇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履行职务行为,且该货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第三者责任险。

黄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左踝关节骨折、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受伤后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伤残鉴定被认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黄X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承接本案前,本律师初步计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律师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约有17万余元(为最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将诉请增至19万元)。由于委托人黄X本身对事故需承担次要责任,理应承担部分损失(按司法惯例,是承担30%的责任),故最终赔付金额可能在11-12万元左右。

基于对以上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的分析,我承接了此案,并以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走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开庭、二次开庭、判决等全部阶段,取得了当事人较为满意的胜诉判决。


二、裁判要旨

1、黄X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事发前居住于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故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黄X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母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对于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3、周X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对交通事故损失承担70%,黄X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对交通事故损失承担30%

4、本案由于被告保险公司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了伤残等级,但改变(减少)了误工期、护理期天数,故原告需在二次鉴定意见比第一次鉴定意见减少的差额按比例承担第二次鉴定费用。


三、律师点评

1、湖北省在202011日以后对于城乡伤残赔偿金赔付标准进行了统一,即不论被侵权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而本案发生在2019年,故还未统一,但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黄X定居在城镇,也是可以按城镇标准赔付的。要知道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是相差很多的,同样十级伤残,城镇标准可以主张68910元伤残赔偿金,而农村标准只有29956元。

2、交通费即便没有收集到证据和发票,因为是实际一定会产生的开支,法院一般会酌定支持一部分,而律师费不同,不是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损失,则在本案中就没有得到支持。

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必须符合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和丧失劳动能力两个标准,并且最终该抚养费需要按照扶养义务人的人数来均摊,如被扶养人有3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是12000元,那么一个子女所需承担的费用就是4000元。如果同时符合前述两个条件,这4000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四、经验分享

这个案子我收获最大的经验就是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技巧,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

本案黄X是在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公司从事质量工程师一职,从其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可以看出月薪4225元,但其行业所属制造业,《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制造业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51030元,即月均4252.5元。相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参照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的就高一些。那么我们应该以哪个标准来主张误工费损失呢?来看看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黄X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要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用人单位每个月发放的基本工资都需要从中扣除才行。而且需要按照4225元标准来计算误工损失,这时候大家就知道了,如果不能提供固定收入证明,又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岂不是就要按制造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了?这个就由大家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去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