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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租代征”的方式征地都会让被征收人承担哪些风险?

栏目: 法律论文 / 发布于: / 人气:2.31W

说到征收集体土地,相信广大农民朋友并不陌生。但如果有一天,我们正好好的种着地,当地相关部门的人或是某些企业的人突然来到这里,告诉你要租用你的土地,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

用“以租代征”的方式征地都会让被征收人承担哪些风险?

这种情况,昌运拆迁律师相信肯定有农民朋友遇到过。哪些打着租用旗号的人通常会说:你把土地租给我不仅能拿到租金,还不用太多的手续。等我用完之后你还能接着种地,多方便。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近几年,某些地方征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人员为了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纷纷以“租用”的形式占用农民土地。这种“租用”一般都具有时间长、补偿低等特点。那么当地相关部门这样做,合不合法呢?

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做法就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也就是说,如果想将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就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将该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以租代征”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

“以租代征”这种行为除了违反国家法律之外,还会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主要侵害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救济权。

一、侵害当事人知情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上述公告无论是内容还是方式都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

而在以租代征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或企业为了隐藏其行为的违法性或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都会有意识地进行虚假的至少是片面的告知。

这种隐瞒真相或是虚构事实的情况无论目的为何、结果为何都侵犯了公民知道真相并自主作出选择的权利。

二、侵害当事人财产权

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各项费用的确定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以租金方式代替各项补偿费的方式会使农民的财产权遭受巨大的损失。

三、侵害当事人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没有这项权利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在征收的情况下,国家要求各地制定补偿方案时要考虑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但在以组代征的情况下,该问题难以纳入被考虑的范围。

四、侵害当事人救济权

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救济渠道。但以租代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租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到期不返还土地,农民的权利该如何救济还是未知。

综上,“以组代征”属于违法征地,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其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的规制的事实。因此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遇到真的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被漂亮的谎言所蒙蔽,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