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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还需要按照合同额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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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还需要按照合同额缴纳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而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如果原告的诉请仅要求解除合同,没有诉请具体金额,此时应该按照合同的标的额缴纳诉讼费,还是应当将其视为非财产案件按照50元至100元的标准缴纳诉讼费?
上述两种不同收费标准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差别很大,举例来说,合同额如果是1万元,此时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需要缴纳受理费50元,合同额是10万元时,受理费为2300元,100万时为13800元,而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当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不论合同标的额是多少,都只需要在50元至100元的范围内缴费对于原告,如果能够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标准缴费,将减轻其诉讼费用的负担,合同的标的额越大,少缴纳的费用就越多。对于到底按照何种标准收费,各地法院观点不一,至今仍有争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此时《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尚未颁布实施。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实施后,实践中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何收取诉讼费还是有不一致的做法,网民据此向最高院提出了意见。2010年最高院对网民反映的“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做出回复,并登载在《人民法院报》,最高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发布,其中201条第一款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如何理解“财产性诉请”成了把握交纳诉讼费标准的关键,要求解除合同属不属于财产性诉请?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裁定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答复,最高院认为:不论是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请,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同年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案件中也延续了上述观点。虽然最高法已经在相关判决中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但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在收费中仍存在不同观点。因此,当事人在起诉解除合同时需要做好按更高标准缴纳诉讼费的准备,以及可能的因涉及金额过大被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