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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 夫妻一方打赏网络主播

栏目: 法律常识 / 发布于: / 人气:3.74K

【基本案情】

夫妻一方打赏网络主播,配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2023年1月22日,苏州的王某喝完酒在家休息无聊,登录了某直播平台看直播秀,刷到了近期频繁观看的主播梁某又在直播,在直播间的气氛带动下,王某也开始打赏,开始的时候是几十块钱,后来打赏几百,为了争夺“榜一大哥”,王某持续打赏,一个小时左右,打赏共计11.25万元。

王某妻子李某某发现后要求主播梁某退还全部款项,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王某打赏的所有财物,理由是王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未经本人同意,王某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

梁某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王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打赏财物给梁某,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关于李某在诉状中提出的王某打赏的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梁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王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现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处分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即李某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

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梁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李某不得以王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