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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栏目: 法律常识 / 发布于: / 人气:4.01K

《刑法》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本罪包括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自己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来说还包括三种情形:(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者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获利等:(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或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9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另上述三种情形的追诉期间有所区别,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