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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栏目: 法律常识 / 发布于: / 人气:1.39W

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之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804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等。

  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

 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根据《民法典》第805条的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