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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方有哪些优势? | 离婚时

栏目: 法律常识 / 发布于: / 人气:9.26K

多年来,虽然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越来越好的贯彻,但也不能忽视,男女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仍然远未达到平衡。
  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获得更多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投入变少。夫妻双方对家庭整体的投入,不论任何形式,都是对家庭整体和家庭成员的付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女方多与无过错方重合,上述原则的确定保证了妇女财产权益可以获得更多保护。
  除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规定了离婚三大救济制度,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这三项制度对基本的财产处置规则形成了有益补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务承担较多一方或在婚姻中遭受损害一方、离婚时经济弱势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规定的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可见,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的价值是认可的。而且相较原婚姻法,民法典突破了离婚经济补偿仅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前提条件,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中的情况。当夫妻离异,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所以民法典明确赋予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离婚时,对女方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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