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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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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解决了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二元化”问题

即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过错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与有关医疗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及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已经因侵权责任法的生效而被废止,不再适用,不得再使用“医疗事故”概念,不得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已不再是民法上的法律术语,仅仅是一个生活习惯用语。但医疗事故仍是行政法上的法律术语,在行政程序中继续使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对平衡、缓和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依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提供方的证据供法院评价。


由于涉及到鉴定体制改革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过错鉴定作出统一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套体制继续存在。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后,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时,该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法七类证据中的一类,应当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来操作。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