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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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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是怎样规定的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2条是怎样规定的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