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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采用什么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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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采用什么立法体例
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采用什么立法体例
在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上,各国主要采用了三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是原则上将该民事诉讼交由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是法国、德国类型的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第二种是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的单独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例如英国1870年《没收法》之规定;
第三种是将它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可见,各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立法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