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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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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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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判决

根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列举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予优先考虑的四种情形,第(2)项规定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和第(3)项规定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您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判决申请,但是抚养权归属要根据情况而定。